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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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10.15元及逾期利息及滞纳金,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9910.1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5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天府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从2015年9月5日起计收滞纳金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为川J×××××车辆,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川J×××××车辆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84元,由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