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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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金龙牌、川R×××××嘉龙牌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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