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四川鑫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3374.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