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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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正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旺苍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69,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86元,由被告旺苍县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