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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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类型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606民初658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工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 负责人:徐云峰,工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任飞,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开庭时间 2020年11月5日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4839.21元,合计99839.21元(截止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结利率(LPR)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9月19日,被告***通过“融e借”分别向原告借款6万元、35000元,并同原告网签《“融e借”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要求填写或选择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确认或补充本人客户信息;贷款利率按发放时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上下浮动一定比例执行,具体贷款利率以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动渠道展现或营业网点查询的合同信息为准,上述合同信息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规则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费用及相关损失,对于逾期款项,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等等。以上共计95000元贷款原告均依约发放至被告名下账户62155818040********,被告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还款。截止2020年11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6612.06元。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襄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融e借”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主文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截止2020年11月5日的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6612.06元;并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结利率(LPR)标准计收利息。 延迟履行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荣雯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秋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