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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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市玖融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保定玖融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国龙名下位于平安北街农行生活小区4幢15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