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经济损失12324.13元;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151.2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相减,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10172.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6.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120.28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35.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司法鉴定费33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