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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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8500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