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
广西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梧州华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7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7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广西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7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华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梧州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支付扣减押金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租金及物业费或场地占用费合计780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权利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一审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梧州华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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