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134.34元(以购房款1464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因不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914.5元;

三、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完善与原告的房产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即行开始给原告所购房屋安装可视对讲系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同鑫公司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同鑫公司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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