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134.34元(以购房款1464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因不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914.5元; 三、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完善与原告的房产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被告同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即行开始给原告所购房屋安装可视对讲系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同鑫公司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同鑫公司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