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查封价值人民币15万元限额内)。期限为三年,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办理产权转让、抵押或赠与手续。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