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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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与***、***、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截止至2020年4月7日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合计326604.85元,并从2020年4月8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即323944.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7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负担170元,由***、***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