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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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工程押金50000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负担1018,***、广西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