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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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南宁银杉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偿还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60559394.92元,利息42139082.32元(该数额系暂计至2018年8月21日止的利息);从2018年8月22日起至本案债务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南宁银杉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28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5292.4元(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广西翔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翔吉贸易有限公司、南宁银杉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