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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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家和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恒辉建材厂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确认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关闭衡阳市家和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决定》违法; 二、确认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衡府复决字(2018)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家和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枥澎 审 判 员 尹运健 人民陪审员 周志刚 二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姚 海 书 记 员 张文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