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人民币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月26日止,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利息466万元;2017年1月27日起的利息则以借款本金3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的150万元应当在欠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221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缴款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南宁市五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