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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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首市吉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金2676474.43元及利息1149911元,合计3826385.43元。逾期后利息按借款本金2676474.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月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5.30元,减半收取8902.65元,由被告吉首市吉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