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9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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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9)桂102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2019)桂102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李飞赔偿给原告李华军、李玉香、廖春香、李绮雯、李承骏因其亲人李国建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7934.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尚需赔偿77934.7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受理费3659元,由上诉人李华军、李玉香、廖春香、李绮雯、李承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