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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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雅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州雅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87770.7元; 三、徐州雅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承包费7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逾期5天支付1‰违约金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19年12月29日起,以75000元为本金,按照每逾期5天支付1‰违约金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驳回徐州雅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03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03元,由徐州雅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66元,由***负担45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负担3100元,由徐州雅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033元,由***负担5061元,由徐州雅心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