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双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平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追偿款274373.55元及利息(利息以274373.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00元,减半收取计27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