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辅助器具相关费用、工资548085.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78元,由原告***负担7348元,被告***负担7330元。

本案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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