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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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老树根油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1)浙08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浙江老树根油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复议申请人***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浙0802执3116号之一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称,其未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且其已有众多案件在执行法院执行,其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已很清楚,另其身体有病,导致未及时申报财产。请求撤销(2020)浙0802执3116号之一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80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浙江老树根油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2170元及利息;二、被告***、***、***对浙江老树根油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18年12月17日,本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20年10月13日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于同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以手机短信形式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次日,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显示短信送达(已读)。其中报告财产令明确要求***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未报告。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作出(2020)浙0802执3116号之一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罚款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复议称其未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经查与事实不符。另其以法院已知晓其财产情况及身体有恙为由,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