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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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87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