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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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清丰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清丰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07.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清丰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