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影院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限反诉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湖南新长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 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共计21900元,由原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