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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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开户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人民街支行的存款(账号为:77×××72)人民币3600000元(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提取;冻结期限为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