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森德制冷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森德制冷器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1040元;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森德制冷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元、保全费150.4元,诉讼费合共21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森德制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2.73元,被告***负担180.67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80.6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18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