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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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祥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振猛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牛山富远装潢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振猛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县牛山富远装潢经营部支付工程款34651元及利息(利息以346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承担114元、被告承担333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4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