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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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国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000元。 二、被告项城市国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2798.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项城市国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