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森奈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宇飞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森奈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宇飞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92000元及利息(以147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4元,由被告山东森奈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