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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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大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1.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8元,由被告新乡市王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