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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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建集团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天和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宁辉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 济宁市圣辉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市中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其中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7.7‰,自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6%,自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圣辉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和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宁建集团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减半收取计6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圣辉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和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宁建集团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