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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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昊光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宿州符离国家粮食储备库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宿州符离国家粮食储备库继续履行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安徽宿州符离国家粮食储备库资产置换协议书》(征求意见稿)所确定的内容;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安徽宿州符离国家粮食储备库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宿州市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反诉原告安徽宿州符离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