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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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原告吕持有的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股份,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02300元。 二、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分段计算,自20000股购入至2019年7月8日,按年化率8%计算,根据实际持股天数,计算收益为17050元。自2019年7月9日始,以回购款102300元为基数,按年化率8%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回购款前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山东远东国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通过兰陵县人民法院履行,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22,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