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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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邹城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济宁市飞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9,992.00元,利息1,134,300.9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顺延期间的利息以2,219,9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宁市飞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邹城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济宁市飞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邹城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34元,由被告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飞鸿传媒文化有限公司、邹城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