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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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省工艺美术总公司 山东省旅游产品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旅游产品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借款495768.62元。 二、被告山东省旅游产品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截止至2018年2月6日的利息211694.58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5768.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010870元,减半收取7695543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山东省旅游产品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