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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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禹城市润畅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城市润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7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禹城市润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被告山东宝世达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