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梅县区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101781-201*******862532);

二、被告***应支付借款本金189509.18元及利息4040.06元、罚息94.15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梅州市梅县************************[证号:粤(2017)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33667号]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0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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