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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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东风凯马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盛东机械厂货款115121.8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15121.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东风凯马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盛东机械厂先行垫付的评估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3元,诉讼保全费1186元,由原告承担元,由原告承担811元,被告承担3788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