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临时牌为粤L*****号小型轿车(原车牌号:粤L*****)《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PEAU201844162161Z00037)的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5650元,款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账号:200*************47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0元(立案时原告***申请经批准缓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未缴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1315元(未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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