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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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福和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福和源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贷款人民币本金987439.0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1.截至2020年2月10日止,应支付第一笔1000000元的借款罚息20289.32元;应支付第二笔25000元借款的利息286.67元,罚息553.35元;2.从2020年2月11日起,第一笔借款以本金962439.0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4375%上浮50%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第二笔借款以2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655%上浮50%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河源福和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支付律师费14818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第一、二项,限被告河源福和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款交本院转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收领(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账号,200*************476)。 本案受理费138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12元,由被告河源福和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立案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已先行预交受理费6912元,本判决生效后凭据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