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恒保包装有限公司
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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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9240元。

二、被告***就上述债务中的191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3.6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12403.6元,由原告甘肃龙昌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07.2元,由被告***、***、***负担81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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