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2000元,并自2018年8月30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6%)计算违约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