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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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峰金银花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鲁峰金银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兰陵镇横山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兰陵县兰陵镇横山二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鲁峰金银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40,817.95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峰金银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41,320元(案件受理费38,8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山东鲁峰金银花有限公司负担11,556元,被告兰陵县兰陵镇横山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9,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