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瑞鼎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复盛食品有限公司
磐石市华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吉林复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按月利率6.525‰标准计算,扣除已付利息5万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上浮50%标准计算)。

二、吉林市瑞鼎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华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复盛食品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复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80元,由吉林复盛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瑞鼎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华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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