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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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3,803.4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上海星融财富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融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星融普惠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五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7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037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