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汇浩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汇浩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加工款15956.98元。 原告指定如下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开户名: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银行太仓璜泾支行,账号:3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苏州汇浩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汇浩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太仓市锦飞电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