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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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宜兴分公司对***、***的上述还款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宜兴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还款责任的,由华邦保险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0.3273万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0.212万元,合计0.5393万元由***、***、宜兴分公司、华邦保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垫付,***、***、宜兴分公司、华邦保险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淑敏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亚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