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兴市兴荣镍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兴市兴荣镍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付3个清单中的如下财产:3600*640一次镀镀槽2只(带副槽)、3600*640二次镀镀槽6只、6163型车床1台(沈阳机床厂)、3600A型磨胶磨床1台、3500A/32V高频整流器2台、2500A/28V高频整流器6台、3600*640镀铜镀槽1只、DB5055过滤机11台(德宝牌)、DB5075大处理机1台(德宝牌)、空气压缩机3台、3600*640成品模具20只、80目阳模1只、105目阳模1只、125目阳模1只(进口)、铜轴套带传动齿轮13只(长7只、短6只)、单网检验剪网架1副、1000型电动葫芦6只(凯澄牌)、4000*2000*2500烘网烘箱1台、150*4铜芯电缆200米、35*4铜芯电缆150米、小号库存钛蓝75只、3600型库存阴极杆2根、库存装碳刷铜桩20个、配电柜2个、立式台钻1台、20*0.5工字钢50米、105目*640*2000成品镍网300支、105目*640*2750成品镍网2370支、105目*640*2850成品镍网315支、105目*640*3000成品镍网210支、金川一号镍2000公斤、镍镀槽内的金川一号镍余镍1700公斤、镀铜槽内的余存磷铜150公斤、磷铜车丝180公斤、镍镀槽内槽液15m3、铜镀槽内槽液1.5m3。

二、驳回***对宜兴市兴荣镍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9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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