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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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共计6216.2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